转化型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一、如何界定转化型抢劫的即遂与未遂
1、界定转化型抢劫的即遂与未遂,需要掌握转化型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1)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
(2)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2、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即遂与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具备劫得财物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结果的,均属抢劫既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加重的八种情形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同样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
有人认为不存在未遂,理由是因转化型抢劫罪是由“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而转化所构成的,只要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转化行为就被认定为实施完毕,即使所实施的针对财物的前行为属犯罪未遂,也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为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根据转化的前提行为来定,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针对财物的前行为是既遂,则应认定是抢劫既遂,如果前行为是未遂,则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二、转化型抢劫罪和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
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的。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1、罪刑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四、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
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均要求在达到期“数额较大”才构成上述三类犯罪,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呢?这个有很多的专家持不同的观点。
2、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一客观条件可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所谓“当场”,有的认为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有的认为是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有的认为除行为现场外还包括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甚至包括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力的范围;有的认为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
3、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