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小小瓶盖引起外观设计专利纷争

  一个小小的瓶盖,因为它的右视图、主视图、俯视图与某专利瓶盖相同,进而引起一场外观设计专利纷争。日前,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虽然被告辩称其生产的瓶盖的左视图和后视图与原告的专利权产品有一定差异。但法院还是认为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瓶盖存在诸多相似或相同之处,判决被告侵权。专家就此提醒企业,在企业发展中要注意提升设计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原告**嘉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洋)在涉县某门市部发现,该门市部销售的“金诚信”白酒的瓶盖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瓶盖存在诸多相似或相同之处。原告认为,被告“金诚信”白酒的生产厂家泊头市**酿酒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制造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于是,将泊头市**酿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1998年4月16日,国家专利局授予了王-毅、王-政瓶盖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97306642.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有瓶盖的仰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主视图、后视图,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997年3月14日至2007年3月14日。1999年12月10日,原告**嘉洋与王-毅、王-政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原告作为受让方依法取得了此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合同有效期从1999年12月10日至2007年3月14日,专利权转让费为人民币30万元。另查明,泊头市**酿酒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6日变更名称为河北一品坊酒业有限公司。而且河北一品坊酒业有限公司前来应诉,对泊头市**酿酒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一事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系经专利权转让合同合法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也在保护期限内,被告在该保护期限内生产的“金诚信”白酒的瓶盖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瓶盖存在诸多相似或相同之处,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将被告生产的“金诚信”白酒的瓶盖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因此,在该专利权保护期限内被告的生产、销售与原告相似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

  据了解,在这起外观专利侵权案中,造成这起侵权案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因为泊头市**酿酒有限公司专利意识不强以外,还因为该公司缺乏较强的外观设计技术研发实力。记者从省中小企业局了解到,目前河北省许多中小企业的外观设计技术实力弱于产品品质方面的研发能力。这直接导致某种流行性设计一出现在市场上,就会有众多的厂商跟进,出现跟风现象。为此,**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清认为,厂商应尽快增强在产品外观设计方面的研发和创新能力,不然很可能会陷入专利侵权的泥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