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性质是如何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性质是如何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上述规定是穷尽性规定,也就是说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根据本条规定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认定假冒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项:第一,必须要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或者有关人员的结果。第二,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这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别所在,如果冒用的是不存在的专利则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第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行为,上述列举的几种行为均有故意的性质。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假冒行为;
(2)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为故意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称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假冒专利要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假冒他人专利,同时又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