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样的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什么样的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下列八类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