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专利无效是否宣告程序中的证据逾期提交

  专利无效是否宣告程序中的证据逾期提交

  不一定。

  专利权人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就是拿起法律武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打击直接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如果被告不甘束手就擒,通常会根据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即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相伴相随,相互关联。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了防止请求人故意拖延程序,在2000年的第二次专利法修改时,特意在实施细则中新增了第6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这是一条对请求人提出证据的期限进行限制的规定,在实践中,该条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体现了立法者的本意,是否真正起到了限制请求人故意拖延程序的作用,以及该条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存在着诸多理论上的混乱和审查实践上的不确定性,这些正是本文所要关注和讨论的。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奉行的是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人出于各种目的,往往多次地不断提出证据,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对提出证据的期限没有规定,这样导致大量的专利无效请求案久拖不决。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在实施细则中新增了第66条的内容,目的是限制请求人只可以在“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所谓“理由”,是指无效宣告的请求人提出无效的理由,且只能是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的理由,也称“法定理由”,超出这些“法定理由”的其它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所谓“增加理由”也应是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的那些理由。

  所谓“补充证据”,是指先前已经针对某个“法定理由”提出过证据了,再针对该理由提出的证据,才叫做“补充证据”。例如,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理由,提出一份在先公开的美国专利(对比档一)作为证据,如果请求人出于稳妥考虑,又提出另一篇在英国公开的该美国专利的同家族专利(对比档二),该英国专利就属于“补充证据”。可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立法本意就是要对请求人补充提出证据的期限进行限制,即限制的时间点为一个月内,限制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即“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违反这些限制的法律后果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一旦突破了这些限制,其法律后果只是“可以”不予考虑,并非一概不予考虑;也就是说,法律上仍存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予以考虑”的裁量权,并没有把路堵死。该条规定的精神可以总结为:对于请求人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则“不予考虑”体现的是一般原则,而“可以考虑”是例外原则。但何时“可以考虑”?由于立法体例的限制,不便于也不可能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这正是留给《审查指南》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解释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