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在哪些情况下会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在哪些情况下会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3、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规定年限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规定年限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