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胡某诉某茶艺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胡某设计的茶叶包装盒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胡某为了维权,委托**正凯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代理此案。李*平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研究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经过努力,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

  1、本案中海口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审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2号

  原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平,**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电话:13907551010。

  委托代理人:陈*丽,**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

  原告胡某与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8日、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1日,原告设计的茶叶包装盒经依法初步审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原告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原告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2008年9月17日,琼州公证处(2008)琼州证字第3936号公证书对被告的侵权证据做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被告已经构成侵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0730005046.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在海南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其他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公证费、差旅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