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图案使用是否侵权
外观设计图案使用是否侵权
外观设计图案使用是否侵权需要看是否对方已经注册专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无须申请或登记,都依法享有著作权。除《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上述“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依法受保护的著作权。因此,在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您不能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设计要部的确定
设计要部是外观设计专利中设计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部分,亦即设计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点。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目前较为认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是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必要条件,要部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是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权的申请阶段,大多数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其要部;在权利的授予阶段,审查人员也只注重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在授权公告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更不会明确划分出哪些是专利的要部。然而,要部作为构成整体外观的组成部分,虽然较为分散,但通常可以在专利公告的视图中表现出来。
外观设计要部是产品中最能引起普通购买者和使用者观察和注意的主要视觉部位。实践中,对要部确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采用的是由权利人直接陈述的方法,有的采用的是由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陈述、质证后由法院确定的方法。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中包含有能引起消费者注意的设计创新内容是确定要部的基本原则。
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
实践中,相同的外观设计不难认定,只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全部要素相同,则为相同的外观设计。比较困难的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
外观设计相近似是指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基本相同,其中一些微小的差别完全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使普通消费者对两种产品产生混淆,误认为此即是彼。在判断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时,普遍采用的是设计要部比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