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思考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纠纷诉讼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诉讼。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都很大。就司法实践而言,有的主张法无特殊规定,因此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有的主张,知识产权因为其绝对权、对世权的属性而类似于物权,因此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其权属纠纷诉讼应当比照物权请求而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直接因为其为确认之诉而不适用诉讼时效。实际上,知识产权因为不同于物权和债权而在民法中占有其一席之地,根据物权或者债权而发展起来的民事诉讼理论也不能当然适用于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诉讼理论研究应当从更基础的民事诉讼理论出发,自成一体。就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而言,因为在违约和侵权的情况下,因分别具有债权请求和物权请求的性质,从而应当分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专利权属诉讼时效请求权诉的要素知识产权

  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难题,有待理论界的进一步研究和立法的重大创新。笔者认为,目前关于专利权权属诉讼时效问题争论的焦点不外乎两个:1、是否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是专利申请的公开日还是专利的授权公告日。针对目前理论界就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很大,而且第二个问题在第一个问题解决后相对更容易解决一些,因此笔者只就第一个问题结合三份裁判书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例的引入

  第一份裁判书:北京锅炉厂诉潘代明专利权属纠纷上诉案,本案为二审终审判决[1]。在该份判决书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潘代明上诉中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系专利权归属纠纷,不属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北京锅炉厂要求法院确认85102032号专利为职务专利权归该厂持有的请求诉讼时效应为二年,从1988年3月3日专利授权日起算。1990年3月2日,北京锅炉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其请求事项并非要求法院将潘代明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权确认为职务发明专利。1990年3月8日,北京锅炉厂正式向法院提出权利主张,要求确认潘代明的非职务发明专利为该厂的职务发明成果时,诉讼请求内容仍不确切,而且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1992年10月20日,在北京锅炉厂向法院提交的增加民事诉讼请求书中,才明确要求将潘代明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判归北京锅炉厂职务发明专利,但在时间上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长达7个月之久。故对北京锅炉厂所提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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