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未履行减刑条件是什么
一、财产刑未履行减刑条件是什么
1、犯罪分子未履行财产刑的,对减刑会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一般可认定不具有悔罪表现,不予减刑。
2、犯罪分子没有能力履行的,不影响减刑,而减刑的条件如下:
(1)减刑对象: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限制减刑的除外。
(2)减刑的情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规定,认真接受改造,有悔罪和立功表现。
(3)有重大立功表现。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案件如何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充。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