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土地可以永久出租

  一、什么土地可以永久出租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是不能永久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年限的,出租土地时,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1、对土地流转认识不足。个别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对土地流转工作不够重视,在调整种植业结构时,没有运用土地流转这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形式去操作,仍然沿用行政干预和强迫命令的方法,引起群众不满。有的地方放松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不管不理,自行发展;不少群众对之不重视,不了解程序,不了解如何流转其行为才合法有效,因而在流转中未能很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土地流转不规范。从调查看,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口头协议多,缺少书面资料,发生纠纷后没处理依据;不经发包方同意,私自流转,致使流转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流转合同不统一,个别地方条款繁琐,操作性不强。

  3、档案管理不规范,表现在:合同签订不及时,合同签订率低;土地流转情况未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规定;没有建立土地流转台账,乡村两级不能及时掌握了解流转情况;合同入档率低,整理建档不及时,容易造成丢失和损坏。

  4、组织机构不健全。由于人员变动,合同仲裁员在岗的已经所剩无几,不少县市区合同仲裁机构已经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合同纠纷的及时调整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