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购房者投资商业公寓收取房租存在哪些误区

  购房者投资商业公寓收取房租存在哪些误区

  第一个误区:投资者只盯一手价。

  第二个误区:连放租的渠道都不清楚就贸然投资。

  一位朋友通过一二手联动的地产中介行购买了市区某公寓,最近收楼想放租却找不到中介行。记者了解到该区域是临江的旅游区和金融区,周边大小酒店林立,本身已有较便宜的长租房,商业公寓放租生意不多,故此成为二手房中介布点的空白点。当时二手房中介卖公寓的时候是看在开发商的佣金,当然好话说尽,作为投资者起码要到周边看看二手房中介行,了解一下租售行情。

  第三个误区:带租约出售也并非是万全之计。

  投资者担心出租无门,为此不少开发商推出带租约出售的返租方案,不过即使是带租约出售也只是管收楼3年或五年,投资者放租难的问题只是推迟发生而已。珠江新城某带租约出售的商业公寓最近也发生纠纷,带租约的购房不一定确保按时收租,而且带租约的公寓房分分钟早已暗涨,“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