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变更抚养权判决书

  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眉山市东坡区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8月22日协议离婚,儿子李某乙随被告生活。在2008年以前,李某乙一直由其奶奶照顾。2008年后,由于奶奶年纪大了,无法照顾李某乙,奶奶便将李某乙交由原告抚养至今。由于被告一直未对儿子进行照顾,现请求法院判决将李某乙变更为原告抚养,由被告从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儿子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原、被告平均承担

  被告李某乙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8月22日协议离婚,儿子李某乙随被告生活。在2008年以前,李某乙在被告家生活。2008年后,李某乙到原告处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抚养至今。李某乙已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同意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李某乙的书面意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和被告李某甲作为李某乙的父母,对李某乙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原、被告离婚时,李某乙随被告生活,但从2008年以来,李某乙实际随原告在一起生活,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同时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原告提出将李某乙变更为其抚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合情合理,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支持。原告提出由被告从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李某乙生活费500元,李某乙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凭票由被告承担一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将对李某乙的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刘某某承担,随刘某某生活,被告李某甲从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李某乙生活费5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李某乙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李某甲负担50%(每年的12月30日结算一次)。以上给付义务至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xx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变更孩子抚养权判决书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知识,相信您通过以上的内容对相关的问题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登陆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