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办理收养上户

  一、如何办理收养上户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3、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是通过正常的合法手续办理的收养,就可以非常顺利的给被收养人上户,所以,如果大家有想要收养小孩的,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办理。

  二、收养的特征是什么

  1、收养是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产生在公民之间,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公民之间的收养和社会福利院对孤儿、遗弃儿和残废儿的收养,在性质、方式和效力方面均有所不同:

  (1)性质不同

  公民间的收养是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而产生,发生父母子女间的亲属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社会福利院的收养依据行政法规,是一种社会福利措施。它只能发生社会福利院对儿童的监护关系,而不是亲属关系。

  (2)方式不同

  公民间的收养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定的条件才有效。社会福利院的收养,只要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可自行决定收养,无须经其他机关的准许或同意。

  (3)效力不同

  公民间的收养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福利院的收养,除抚养、教育和监护的职能外,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通过收养行为,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实际上,收养是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和变更,由养父母取代生父母行使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收养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能对父母子女关系中的社会属性起作用。父母子女关系中的自然属性,法律是无法改变的。所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具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既然收养是为了建立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它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长辈对晚辈之间。原来就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通常不得为收养行为。因为,这种收养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旁系血亲间可以收养。如,将自己的侄子女、甥子女、表侄女等收养为养子女。收养只能限于长辈对晚辈,否则,会违背亲子关系的正常秩序。

  4、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收养使非直系血亲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了拟制直系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为“法亲”,由于它是人为创设的亲属,因此,既可以依法产生,当然也可以依法解除。

  5、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1)收养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时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国收养法将收养行为规定为要式行为,建立收养关系必须办理相应的收养登记手续。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