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立遗嘱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立遗嘱的程序是怎样的

  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但是法律对于各种形式的遗嘱都有严格的规定。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未经公证撤销,都是有效的。

  2、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对于各类形式的遗嘱也存在不同的效力: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非公证形式的遗嘱;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的优先于先成立的。

  此时需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来订立遗嘱,这样才能让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日后得到执行。毕竟由于很多人不是很懂法律中的规定,因此即使立下了遗嘱,但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也是被认定为无效的。

  二、继承权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1、遗嘱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2、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

  (1)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3)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5)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6)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遗嘱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