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自书遗嘱的弊端

  自书遗嘱的制订由遗嘱人自行完成,一般没有见证人在场,一般也不保留立遗嘱时相关情况的证据。而遗嘱是在遗嘱人去世以后才生效,一旦有利益相关人员提出异议,容易导致死无对证。因此,自书遗嘱的效力相对薄弱,容易导致遗嘱人的意愿无法实现。

  自书遗嘱的弊端或风险,归纳起来一般有如下四点:

  1、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

  “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否则无效。然而,遗嘱起作用时遗嘱人已经不在,不可能让遗嘱人亲自说明情况。司法实践中,自书遗嘱是不是“亲笔书写”成为继承中的争议焦点,也成为自书遗嘱这种私密遗嘱形式的显著弊端。司法实践中,其他继承人主张自书遗嘱系伪造或被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

  2、自书遗嘱内容是否规范

  规范的遗嘱应当将房屋、机动车等高价值的财产单独列明。只写“全部财产由某某继承”的表述方式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容易导致遗嘱无法执行。

  3、遗嘱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年满十八周岁,精神健康的人。从司法实践来看,遗嘱人多为老年人,思维能力和身体机能已经下降,如果其他继承人能够证明遗嘱人曾患疾病(比如中风),对精神健康有影响,立自书遗嘱时可能存在头脑不清醒,那么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遗嘱人是否有权处置全部财产

  我国采用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夫或妻一方立遗嘱是不能为全部财产指定继承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这就导致夫或妻一方先去世时,在世一方所立遗嘱的效力存在很大争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此仍无定论,需要在遗嘱中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