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驰名商标如何创造及保护

  驰名商标如何创造及保护

  要保护驰名商标,首先就要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毫无疑问,我国近几年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目前表现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根据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认定方式发生较大的变化,企业不仅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商标侵权诉讼,在个案诉讼过程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这是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也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非常重要的发展和进步。

  问题是,虽然在此之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逐年上升,但是在一般的观念上尤其是在相当的工商行政人员的观念中,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仍然不能与工商程序的认定相提并论。或者说,许多地方的商标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时,只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评委的文件而不理会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此,不仅企业已经驰名的商标不能得到驰名商标的待遇和相应的保护,还直接使人们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的权力和效力产生怀疑。造成这样的现状,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并不是不可以妥善解决。

  驰名商标诞生和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形成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良好法律环境,如果缺乏这样的法律环境,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就很难出现。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