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标评审申请口头审理的规定有哪些

  一、商标评审申请口头审理的规定有哪些

  1、商标评审申请口头审理的规定如何下:

  (1)、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2)、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3)、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二、商标评审案件有哪几种类型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国内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方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