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独占许可人的侵权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吗
商标独占许可人的侵权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吗
商标独占许可人的侵权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商标注册人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被许可人独占使用后,自己又使用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独占使用人究竟应以违约还是侵权为由起诉对方,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
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性质
由于独占被许可人在特定的地域和期限范围内可以独占性地使用特定的商标,包括商标权人在内的不特定第三人都无权使用,因此,人们大多认为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绝对权,在很多判决书中也都有“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表述,但此种认识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理论支撑。
绝对权的观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由于绝对权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基于维护市场交易、避免过分干涉不特定第三人行为自由的考虑,许多国家对绝对权均实行权利法定原则,即绝对权的性质、种类、内容、效力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不能基于意思自治自行设定绝对权或者改变绝对权的内容。我们国家立法也不例外。例如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国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但是作为绝对权,其同样应遵循权利法定原则。然而商标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都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规定,但对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及内容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仅仅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不能产生具有排他力、对抗力的绝对权。
商标独占被许可人之所以有权提起诉讼,并不是因为其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这一绝对权,而是因为其对保护商标专用权享有固有的利益,进而对提起诉讼具有诉的利益。现有法律体系下,被许可人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不是具有对世效力的绝对权。在商标专用权人违反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自己又擅自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形下,商标专用权人的擅自使用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而是构成违约,独占被许可人只能对商标专用权人提起违约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