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什么时候提出

  一、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什么时候提出

  1、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二、什么是商标的使用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一)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二)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三)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3、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二)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