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哪些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1、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1)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2)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3)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4)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5)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二、商标复审延期申请起算日如何计算
1、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2、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