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商标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一)原告和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是: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经原告声称曾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处于相互对立地位的两方诉讼主体,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消灭有重大的影响作用。但是,原告和被告并不是支配民事诉讼程序的人,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诉讼程序的指挥者,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
(二)共同诉讼人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一个案件通常是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也会发生原告和被告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情况,称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在当事人为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存在的。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共同诉讼有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种。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相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②共同被告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③适用合并的几个诉讼,必须是适用同一诉讼程序。④合并审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⑤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是否有利于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如果达不到这样的目的,就不能作为共同诉讼进行审理。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上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对于这种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各自独立的诉分别进行审理。即使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人民法院也应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普通共同诉讼人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