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标使用许可哪些情况不予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哪些情况不予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一)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

  (二)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五)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

  (七)备案申请缺少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书件的;

  (八)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九)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本的;

  (十)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应当提供下列书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二)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三)双方的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