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一、哪些情形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1、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以下的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驰名商标如何使用
需要在法定范围内使用。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是注册商标时所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其使用的商品范围并不应发生改变。
商标的驰名状态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是会发生变化的。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在某一时段对商标驰名的动态事实反映。如果认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永远是驰名商标,这是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一种误读。
驰名商标不是一成不变的。商标是否驰名,与商标权人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基于商标权人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上的无情竞争,如果驰名商标认定之后,商标权人未继续保持商标的品牌信誉和商品的优异质量,未进一步强化市场的营销策略,未进一步加大对商标品牌的培育和再造,那么驰名商标是会退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