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标专用权人拥有哪些方面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人拥有哪些方面的权利

  (1)自己使用权,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后,获得受法律保护的使用权,可以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2)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转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有偿或者无偿转让商标。商标专用权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要求制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商标的行为。

  商标专用权由注册产生,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保护范围,不仅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指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里的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已经依法履行了申请、注册程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在案的商品名称和商标图形,也就是注册在案的,作为商标的可视性标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核准在案的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中的具体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为限,是指商标注册人只能在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组成一个整体,界定了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两者不能分割,也不能变化。商标注册人只有在此范围内行使商标专用权,其商标专用权才能依法得到保护。如果商标注册人任意改变商标的图形或者扩大使用范围,超出了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受到法律的制裁。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可能造成以下后果:

  (1)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或者其组合的违法行为;

  (2)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如果改变以后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连续不使用核准的商标,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