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一、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1、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一)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