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是如何保护驰名商标的

  我国是如何保护驰名商标的

  2001年和2002年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使得驰名商标不仅享有因法律法规的修改而增强的保护,而且享有比普通商标更多的保护。这次修改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极大地加强了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一,将驰名商标分为两类,即“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第二,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定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

  第三,受到以上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一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第四,以上这两种形式的保护,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适用;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

  第五,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便未获得专用权,亦即未获得国家法律对其所使用的商标权属的确认,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远比普通商标要强。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该注册申请,驳回可以在三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异议程序;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程序;

  3、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