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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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

  同时,债权人能够要求优先清偿费用非范围,只包括如下这些费用:

  (1)债权本息;

  (2)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

  (3)债权人保管、变卖抵押物所支出的的必要费用;

  (4)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

  当然了,要是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的,债权人应该将剩余的钱返还给债务人或者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需要注意什么

  1、抵押权与普通债权并存。

  抵押权是一项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一项抵押物设定了抵押权而同时又存在其他需要清偿的普通债权时,抵押权人应以该抵押物价值优先全部受偿,普通债权人只有就抵押权的剩余部分清偿。

  2、抵押权与其他法定优先权并存。

  如抵押权优于破产费用,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债权之中,而普通债权必须列入破产债权之中。

  3、数个抵押权并存。

  在一财产上先后设定若干抵押权并且都有效时,数个抵押权按照它们的先后设定顺序清偿。根据担保法规定,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照下列顺序:

  (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

  (3)抵押物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