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怎么向法院申请债务重组
一、债务人怎么向法院申请债务重组
1、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3、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券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二、债务重组产生的问题
(一)资产计量不可靠
我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正处于建设阶段,许多股权和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切实有效获取,故而准则强调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否则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就有可能会出现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因此,中国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准则规定,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又由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真实计量,从而极易影响企业资产、损益计算的可靠性。
(二)货币时间价值的应用不充分
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最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并要求采用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若选择延长偿债期限,就会使债务受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有可能出现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现值、或者小于未来应付金额现值的情况。但是准则未考虑这一因素,而是直接把将来应付金额与债务重组时的债务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而对于所得税的影响,则会导致债权人承担理应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负,从而产生一种税收转移效应。
(三)收益确认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合理之处
在实际操作中,将债务重组分解为两项业务进行处理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相当于转让非现金资产,收回现金后再偿还债务,这部分收益应归属于经营性损益,只不过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实现的,如果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企业所得税、分红的存在可能导致收益的流失;如果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也不符合经济业务的特征。
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做不仅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谨慎性原则,还诱导了企业对债务重组收益的盲目、一次确认,留下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加剧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四)利用债务重组,随意操纵利润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归入到营业外收入,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并将公允价值引入到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业务中,以此作为计量基础。这样的做法会导致债务人的当期利润提高,债权人的当期利润降低,不可避免的就会有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谋,将债权人的利润转移到债务人的账面上,既减轻了债务人债务压力,又可以减少债权人的税负。其次,企业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到当期损益后,会引起每股收益的增加,最终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