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认定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债务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的,就可以认定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债务就构成债务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迟延履行有什么类型
1、给付迟延
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履行须可能;
(3)未按期履行;
(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的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2、受领迟延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