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承包期的债务谁承担是连带责任吗

  一、民法典中承包期的债务谁承担是连带责任吗

  民法典规定,承包户的债务,由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承包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特征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