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拐卖儿童买家如何定罪

  一、拐卖儿童买家如何定罪

  买卖儿童,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已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要行为人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售,即构成贩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作了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并应通过审查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或收取多少钱财、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抚养能力等作出综合判断。

  如果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或者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者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者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