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忘物遗失物遗弃物是什么意思

  遗忘物遗失物遗弃物是什么意思

  遗忘物、遗失物、遗弃物是法律上的三个不同概念,正确理解和区分它们,对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具有重要的意义。

  1、所谓遗忘物,是指基于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暂放于某一地方后忘记带走而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动产。

  2、所谓遗失物,是指不基于物主的意思而偶然失去但又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动产。

  3、所谓遗弃物,是指基于财产所有人意思而抛弃的动产。如垃圾、工厂废渣、废水等。

  它们的共同点是:

  (1)都是一种动产。遗忘物、遗失物和遗弃物因都是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对物体数量、体积及其价值高低不同程度上的松驰,所以只有动产,才能被遗忘、遗失或遗弃。不动产因其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性质,故不能成为此类财物。

  (2)都是意念上形成的后果。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对遗忘物、遗弃物的松驰,以及时遗弃物的放任、抛弃,都是由意念形成的。当意念出现“空白点”时,财产所有人就有可能对财产松驰,反之,当意念认为该项财产已成为废物时,财产所有人就会在意念驱使下抛弃。

  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是什么

  1、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丧失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难以回忆起财物的确切失落地点。相比较而言,遗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忆起财物的确切遗失地点。因而二者的失主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区别的。

  2、因持有人将财物丢失于公共活动空间,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行为,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对于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之所以不能将刑法上的遗忘物扩大为包括遗失物在内,是因为无论从侵占罪立法过程还是从法律用语的规范性角度而言,遗失物与遗忘物都有其约定俗成的含义。

  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遗失物在脱离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占有后,可能存在的状态是:一是为拾得人占有,一是由拾得人通过转让(可多次转让)由受让人占有。《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但如果由拾得人通过转让由受让人占有时,受让人是否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就是是否适用善意所得,关键是看否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前所述,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并不能合法地占有遗失物或获得所有权,因此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拾得人(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如果受让人无从知晓让与人对拾得物的无权处分并且支付合理的对价,遗失物为受让人依法定程序占有。显然具备了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法律排除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那么受让人就应依善意取得而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