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接致伤之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案
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陈*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57条第一款、第61条、第64条第36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婷、张*华、崔*杰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0854万元。三、被告人陈*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超、路广远、路-娜、路新宇、路子元、段*芳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81万元。四、被告人陈*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7万元。五、随案移送的T恤衫一件、裤子一条、三星牌无线移动电话一部、无线移动电话卡两张变价后作为赔偿款予以执行。
一审宣判后,陈*勇轸对刑事部分,以其行为不够陈故意伤害罪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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