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谁承担确定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谁承担确定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是考勤记录;

  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