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代理词模板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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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xxx等八人诉x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根据刚才的庭审调查及本代理人掌握的事实、证据结合相关法律依据,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业务的组成部份。
本案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完全符合上述的情形。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本书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进行深入系统的比较和梳理,分析概括了西方国家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学派、制度模式、理念观点与争论,尤其是其劳动关系问题最尖锐时期的立法、政策和经验,总结了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律,并在分析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的基础上,探索了劳动关系的发展方向、制度和调整模式选择。
(二)、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申请人提供了以下三组证据:工友的证言、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的证明材料、工作证。这三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中国劳动关系问题正在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和敏感社会问题。加入WTO后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将渐呈国际化、市场化、单极化、易激化、社会化走势,而我们对处理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经验不足,缺乏系统的研究和理论指导。本书的特点和创新,在于全面系统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理论、制度、模式、理念、实务及最新动态,为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制度、立法和制定社会政策提供了理论参考和务实的操作性方案。将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为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提供了新的综合的视角和更为深刻的理解。探讨了经济全球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以及各国劳动关系的制度、政策比较。对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预防和应对劳动关系问题最尖锐时期的情况,具有广泛的研究价值和应用价值。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诉人关于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因此,特请求仲裁庭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