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的形式
一、债的担保形式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可见,保证是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的。保证的成立实际上扩大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的范围。
因此,保证担保对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保障其利益是十分方便的。但是,在保证担保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确保还取决于第三人即保证人的信用,而保证人的信用具有浮动性,其财产也是处于不断地变动之中的。这是保证担保的不足之处。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性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性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
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一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在其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称为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优先从担保物的变价中受偿。可见,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一种物权。《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质权一般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所以称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因此称为法定担保物权。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定金担保。
二、债发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