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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抢救费谁来付

  驾驶员在路上行驶时,难免遇到很多不可抗因素,导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在事故中有人员伤亡,为了伤员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当事者往往会将伤员送至医院,或者直接叫救护车,彼时便产生了一系列的抢救费用。那么这个费用该如何分配呢?济南律师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让您对于这个问题有更加明确的理解。

  一、发生在什么地方才算是交通事故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培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囚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交通事故抢救费由谁支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