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交通事故由谁受理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由谁受理
1、非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非道路”是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的道路和《公路法》第六条规定的乡道及四级公路以下(不含乡道及四级)的路段。此处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也可以由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里非道路的范围是什么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