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村买卖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吗

  一、农村买卖婚姻是否属于有效婚姻

  1、农村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在撤销之前,婚姻是有效的,在撤销之后,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其效力是待定的,不能单纯的对其效力进行认定,需要看当事人的选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买卖婚姻是什么

  1、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也指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婚姻。广义的买卖婚姻还包括以聘金、聘礼、嫁妆等其他形式索取财物的婚姻。历史上以女方索取财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嫁资作为成婚条件的。狭义仅指以妇女作为婚姻交易之标的。这种婚姻产生在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男子为购买妇女作妻,必须付出一定数量的牲畜、金钱或其他等价物。

  2、未婚夫须向岳父交纳未婚妻的买身费和聘礼。男子须在五名证人及一名计量者面前,成立要式契约(见合同)以买受女子。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买卖婚姻以聘娶婚为主要形式,并与包办婚姻相结合

  3、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后者是指男女双方的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却借机向对方索要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代价。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但它与买卖婚姻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买卖婚姻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依法不准办理结婚登记;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者,按中国刑法规定,还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