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法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罪标准

  一、刑法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罪标准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要依据犯罪情节量刑,例如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