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一、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1、对犯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既遂的行为人,一般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拐卖妇女罪手段有哪些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
2、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3、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的行为。
4、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5、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
、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