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试用期员工相关规定

  试用期员工相关规定

  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其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作为劳动关系中一段特殊的时期,有别于正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亦对此做了特别的规定。比如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至正常工资的80%、员工在试用期提前三天即可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在正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却需提前30日等。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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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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