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主要表现有哪些
在离婚时,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对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对方的个人财产,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处分和转移。这必然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利。而这些侵害对方财产权利的主要手段包括:
(1)一方通过隐藏、转移或者变卖夫妻共同财产。隐藏的方式主要有将夫妻共同存款私自改存到其他账户,将家里贵重物品隐匿,使对方不能发现等;转移的方式主要包括将房产或者其他产权过户到亲戚、朋友名下,或者将经营权登记转移等等;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的财产私自出卖,换取现款,如卖价远远低于实际取得的价款,从而减少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为发泄不满,故意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使另一方达不到分割的目的。
(3)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伪造共同债务的目的是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伪造的债务后获得该共同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价款。
(4)单方面给债务人一定的实惠,表面上免除债权,而实际上将所有债权归于一方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离婚时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权利有什么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