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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格式合同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视为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认定“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件:其一,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或提供。此类合同在邮电、通信、运输、电力、金融等领域广泛存在。其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格式合同的认定条件有:

  一、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而多次重复使用的,这一特征体现在要约方面,即表现为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所谓广泛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而不只是向某个人发出。所谓持续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策略及战略之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所谓细节性,指该要约一般都包含了合同的全部的条款,无需也不允许对方在承诺时对要约加以任何的修改。

  二、格式合同承诺的无奈性或不平衡性

  格式合同一般是由在社会上颇具经济或政治影响同时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的一方拟定和使用,其合同内容一般总是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有密切联系,因此,作为承诺人的另一方,在承诺与否之间往往只能选择承诺;在面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时,只能毫无保留地接受。“要么同意,要么走开”是一般百姓面对格式合同的要约所能作的全部选择,而在许多情况下,只能选择同意。

  三、格式合同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事先拟定好被多次的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次交易单独拟定和发出要约;同时,格式合同的承诺又是相当简单,所以,格式合同的缔约过程较一般的缔约效率高且成本低。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主要社会原因之一。

  四、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

  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细节性,所以,格式合同的条款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确定,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在成立之前都已经知道合同的内容。同时,多份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相同的,且在较长的时间内,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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