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法集资往利抵本金吗

  一、非法集资往利抵本金吗

  是的,受害人受到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若收到利息,不予收回,清退时追回的资金根据返利情况分配,金额不会超过本金。

  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取缔办法中有相关说明:

  1、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2、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3、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4、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2)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5、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7、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8、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

  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二、取缔程序

  1、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2、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

  3、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4、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5、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6、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7、中国人民银行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1、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2、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3、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4、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5、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人已经收到的利息并不收回。而案发后公司追回资金的返还也会考虑到个人返利情况进行分配,分配的总额超过本金是不可能的。如果利息已经超过本金就不再考虑返还本金。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五条规定,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投资人的回款=清退基数乘以清退率。其中清退基数是投资者本金减去投资人从平台已经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分红等投资回报,而清退率是司法机关追回的款项数额除以应当清退的款项总额。该公式也印证了上述部分投资人拿不到返还的说法。

  除此类投资人之外,上述《意见》还提到,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无论投资的金额有多少,是大户还是小户,只要是同一集资性质,都是同一顺序同一比率清偿。也不论集资款返还时理财合同到期与否,都按同一标准同一顺序同一时间进行返还。

  四、罚则

  1、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

  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而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附则

  1、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务院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

  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由人民政府、银行和公安机关共同合作,依法取缔。责令停止后强制没收财产,清退债权债务。对于剩余财产,没收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