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无因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被管理人的义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注意必须是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若某项费用可支出可不支出,那么不能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只要是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论是否超过其管理事物而给被管理人带来的价值均可请求偿还。

  2、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承担的必要债务。

  3、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此种损害,应与管理事务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管理人因管理事物而遭受的损害,必须是管理人本身没有过错而产生的损失。若某项损失虽然是在管理事物过程中发生的但是与管理人的事务无关或者虽然与管理的事务有关但是却是因管理人自身的过错所产生的则被管理人不承担该项损失。

  二、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事务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否则因为管理人的过失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害额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2、返还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一切财产或者权利都应当反还给被管理人。

  3、及时通知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后,除无法通知被管理人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理人并遵照被管理人的指示进行管理。

  4、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无因管理开始后,管理人就负有一定的义务,如适当管理、及时通知本人等。如果管理人未尽到这些法定义务,就属于债的不履行,应承担不履行债的法律后果。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此为管理人赔偿责任的减轻,因为管理人在危急场合往往来不及审慎判断,不能苛求管理人周全管理,因而应降低对管理人注意程度的要求。

  5、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