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单位认为是个人责任,劳动者如何抗辩
未签劳动合同单位认为是个人责任,劳动者如何抗辩
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抗辩。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是劳动者的义务,且劳动合同法对怠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有惩罚规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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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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