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集体协商机制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在集体协商机制下该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的一组案例或许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加班工资、奖金分配也可纳入集体协商

  ■案例:

  小李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包括工作时间、女职工权益保护、基本工资待遇内容的集体合同。

  小李发现,公司经常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却很少发放加班工资。而且,平时大家的收入主要是工资,奖金则是公司年终根据职工的业绩来发放,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小李和几名职工多次要求公司对此予以规范,还要求与公司签订关于加班费和奖金分配方案的集体合同,均未果。后小李等多名职工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请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对该裁决予以维持。

  法官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加班工资和奖金分配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畴,可由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予以规范。

  维权提示——

  劳动者主张将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纳入集体协商时应注意几个问题:(1)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未经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不能对抗职工和用人单位,也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2)集体合同需由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来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签订主体是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都是全体劳动者的代表。没有通过相应合法途径,不能单凭企业大部分职工签字就推定该合同为集体合同;(3)集体合同订立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如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该集体合同才能生效。

  另外,集体合同的生效需要履行以下程序: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布。

  包工头代签的合同并非集体合同

  ■案例:

  小王等人跟随一个同乡的包工头李某外出打工,他们未直接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李某一人代签。

  小王等人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非常辛苦,但公司发的工资却远低于包工头李某代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后小王等人以实发工资低于约定数额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但该公司表示,李某一人签订的协议不能代表小王等人,该协议不具有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工资标准支付小王等人工资。

  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因双方对工资未有约定,参照该公司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小王等人的工资标准。

  法官解析:

  集体合同具有其自身特点,包工头代签的协议虽然也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但不能仅此认定该协议就为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集体协议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该协议需经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向职工予以公布。

  维权提示——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握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布的生效程序,既要防止用人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刻意不履行相应生效要件致使该合同不生效而达到欺骗劳动者的目的,也要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要件缺损而令集体合同无法生效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