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具体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具体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如果这个协议不具备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无法根据协议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该协议就不能算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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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